市食药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7-07
  • 信息来源: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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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药品化妆品稽查局、各镇(办)食药监管所,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按照省局和随州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对全市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自查整改工作

  (一)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自查整改,主动自查上报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7月15日前向综合监管科提交。

  (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自查与整改报告需包括: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计划及具体落实情况;对自查与整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整改情况作出承诺。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自查和整改报告与整治记录合二为一,见附件二。

  (三)综合监管科根据企业提交的自查与整改报告,结合日常监管实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未报告的,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作为企业一项不良记录记载;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二、监督检查工作

  综合监管科、药品化妆品稽查局、各镇(办)食药监管所于7月15日后,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按照《公告》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于9月10日前完成。

  三、任务分配

  综合监管科负责全市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整治工作,药品化妆品稽查局负责应山、广水两城区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整治工作(含零售药店、眼镜店、助听器店、性保健品店),各镇(办)食药监管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医疗零售企业的整治工作(含药品零售企业、眼镜店、助听器店、性保健品店)。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指定具体工作专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责任单位将开展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文字性总结于9月10日前报综合监管科汇总上报。总结应包含: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辖区内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及初步的处理意见;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发现的重大案情等。

  (三)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加强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配合,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重大案情应及时上报市局。

  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一:随州市局转发的国家局、省局文件复印件

附件二

广水市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专项整治记录表

监管责任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

企业名称

 

负责人

 

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

 

 

经营是否备案

 

是否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等)

 

备案核定经营范围(填写代码如6820/6826/6864、6840等)

 

 

实际经营

范围

 

 

  经营情况

  的描述及

  存在的问题

(本栏目不能详细说明的其它情况可另附现场检查笔录)

1、经营(柜台)面积()平方,是、否与药品和其它非药品分开专柜存放。

2、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经过许可。

3、是、否经营未经注册、不符合标准、过期、淘汰、无合格证明文件、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在选项上打勾√)

4、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5、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

整改情况

是、否督促企业整改上述存在的问题。

 

监管人员:企业责任人:

企业意见

本表记录的内容属实。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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