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药品化妆品稽查局、各镇(办)食药监管所,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按照省局和随州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对全市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自查整改工作
(一)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自查整改,主动自查上报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自查与整改报告,于7月15日前向综合监管科提交。
(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自查与整改报告需包括: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计划及具体落实情况;对自查与整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整改情况作出承诺。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自查和整改报告与整治记录合二为一,见附件二。
(三)综合监管科根据企业提交的自查与整改报告,结合日常监管实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未报告的,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作为企业一项不良记录记载;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二、监督检查工作
综合监管科、药品化妆品稽查局、各镇(办)食药监管所于7月15日后,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按照《公告》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于9月10日前完成。
三、任务分配
综合监管科负责全市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整治工作,药品化妆品稽查局负责应山、广水两城区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整治工作(含零售药店、眼镜店、助听器店、性保健品店),各镇(办)食药监管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医疗零售企业的整治工作(含药品零售企业、眼镜店、助听器店、性保健品店)。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指定具体工作专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责任单位将开展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文字性总结于9月10日前报综合监管科汇总上报。总结应包含: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辖区内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及初步的处理意见;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发现的重大案情等。
(三)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加强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配合,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重大案情应及时上报市局。
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一:随州市局转发的国家局、省局文件复印件
附件二
广水市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专项整治记录表
监管责任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
企业名称 | | 负责人 | |
经营地址 | | 联系方式 | |
经营是否备案 | | 是否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等) | |
备案核定经营范围(填写代码如6820/6826/6864、6840等) | | 实际经营 范围 | |
经营情况 的描述及 存在的问题 (本栏目不能详细说明的其它情况可另附现场检查笔录) | 1、经营(柜台)面积()平方,是、否与药品和其它非药品分开专柜存放。 2、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经过许可。 3、是、否经营未经注册、不符合标准、过期、淘汰、无合格证明文件、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在选项上打勾√) 4、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5、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 |
整改情况 | 是、否督促企业整改上述存在的问题。 监管人员:企业责任人: |
企业意见 | 本表记录的内容属实。 (企业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