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财教函〔202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及《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的通知》(鄂财教发〔2025〕60号)等文件精神,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普惠公平、政府主导、分类施策、稳妥推进、质量不降”的原则。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逐步实现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免收保育教育费,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细则免收保育教育费的实施对象为:
(一)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截止到当年8月31日,年满5周岁;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提供延缓入学证明)在园儿童;
(二)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参照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享受减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免费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本细则免除的费用为保育教育费,即幼儿园向入园幼儿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基本费用,不包含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 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严格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
(二)民办幼儿园:参照我市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标准执行。若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低于或等于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全额免除;高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第七条 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伙食(含餐点)费)和代收费(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等,不属于免除范围。相关收费需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每学期向家长公开收支明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捆绑收取。
第三章 资格认定与办理流程
第八条符合免收保育教育费条件的幼儿家长(监护人),需在每年秋季招生报名时(9月10日前),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申请:
(一)《广水市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申请表》(由就读幼儿园统一填报);
(二)幼儿及监护人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幼儿本人页);
(三)幼儿在园就读学籍证明(由幼儿园统一出具);
(四)民办幼儿园就读幼儿需额外提供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由幼儿园提供)。
第九条 资格审核与公示流程:
(一)初审:幼儿园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二)公示:幼儿园将初审通过的幼儿名单在园内醒目位置及官方公众号(如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幼儿姓名、监护人姓名、幼儿园名称等,同时公布市教育局及本园监督举报电话;
(三)复核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于9月20日前将汇总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纳入免费范围;复核未通过的,反馈幼儿园并由幼儿园告知家长理由。
第十条幼儿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一)转园、退园的幼儿,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免费政策,由原就读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新入园或中途符合条件转入的幼儿,从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起享受免费政策,由接收幼儿园按上述流程补办申请审核手续;
(三)市教育局依托学前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每学期对在园儿童信息进行稽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实现学籍信息与免费资格信息同步更新。
第四章 资金保障与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与分担比例:
(一)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我市属于非参西地区,分担比例:中央60%、省级24%、县级16%;
(二)广水市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于中央核定我省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全额保障。
第十二条 资金测算与申报:
(一)每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学前教育学籍系统数据、幼儿园收费标准及上年度政策实施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免保育教育费所需资金,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结果及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与使用:
(一)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予以补助;
(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核定金额在15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下达到各幼儿园;
(三)幼儿园收到补助资金后,需单独建立台账,专款专用,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开展、师资培训、玩教具购置等与保育教育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动态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部门职责:
(一)市教育局:牵头负责政策的组织实施、宣传解读、资格复核、学籍管理、幼儿园监管、业务培训及绩效评价工作。每学期组织开展幼儿园园长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预算编制、指标下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信息化监控,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三)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核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对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四)市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五)各镇(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政策宣传、适龄幼儿的摸底调查及矛盾协调工作,配合市教育局开展幼儿园监管。
(六)各幼儿园: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直接免除符合条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做好资格初审、材料归档、公示、信息上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范保育教育、人员配备、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办学行为,确保“免费不降质”。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一)市教育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实施细则、免费标准、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名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举报电话(市教育局:0722-6233407;市财政局:0722-6241913)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幼儿园在园内醒目位置公示免保育教育费政策、申请流程、减免名单、收费项目及标准,每学期公开专项资金使用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明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定期联合开展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省、市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
(二)幼儿园违规收费、捆绑收费的;
(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特殊群体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九条 在免除保育教育费基础上,继续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家庭等)、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群体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按现行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做到应助尽助。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参与:
(一)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二)落实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合法渠道捐资助学,资金专项用于学前教育减免或资助,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定期公开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实施后,本市原有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广水市财政局会同广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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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财政局 广水市教育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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