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免于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强制“四张清单”
免于处罚清单(13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
(一)公路管理(4项) | |||||
1 | 煤炭、钢材、水泥、矿石、砂石、商品车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矿石、砂石、商品车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并建立货物装载台账,防止超限货运车辆出场(站)。 |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未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行为人按照执法部门的要求,立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按照规定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4.违法行为未影响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 5违法行为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 |
2 | 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 |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监督管理和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清障施救服务单位、项目和价格等信息。 |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清障施救服务资格。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清障施救服务单位按照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 4.清障施救服务单位积极沟通,取得了服务接受者的谅解、未导致负面舆情的发生; 5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法行为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 |
3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对路面无明显 损害,免于处罚;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违法行为未影响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4、违法行为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 |
4 |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警告,免于处罚。 | |
二、道路运输管理(7项) | |||||
1
1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执法部门要求,停止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及时取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没有妨害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污染环境等其他违法行为; 5.车辆未因维修服务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 |
2
2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
3 |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携带但当场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予以警告 | |
4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条:(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 初次被查,予以警告 | |
5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 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 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初次被查,予以警告 | |
6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 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 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 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 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 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 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不按规定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运输车辆超期30日以内,予以警告 | |
7 |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 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 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 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 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 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没 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 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 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 容应当准确、详实。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古: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初次被查,予以警告 | |
三、水路运输管理(2项) | |||||
1 | 港口经营人未将船舶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货物载运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船舶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货物载运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船舶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货物载运情况; 4.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
2 | 港口经营人未结合装卸作业合同制定装卸作业方案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结合装卸作业合同制定装卸作业方案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港口或船舶安全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经营人完善装卸作业方案、消除隐患。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作业服务。 | 《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装卸作业方案; 4.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
从轻处罚清单(8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同时具备) |
一、公路管理(1项) | ||||
1 |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 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 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超几何尺寸,有其中一项首次违法从轻处罚,可以处200元以下处罚。 |
二、道路运输管理(6项) | ||||
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八条:(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初次被查处 |
2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初次被查处 |
3 |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初次被查处 |
4 |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税落、扬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初次被查处 |
5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 |
6 |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被查处 |
三、水路运输管理(1项) | ||||
1 | 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下擅自开航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搜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内部查询获取违法船员的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信息;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减轻处罚清单(8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同时具备) | |
一、公路管理(1项) | |||||
1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悬挂非公路标志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减轻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二、道路运输管理(6项) | |||||
1 |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 | 初次被查处 | |
2 | 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被查处 | |
3 |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场地,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制和发放培训记录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教学场地和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并按照驾驶员培训计时管理系统记录的培训学时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调费用。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驾驶员培训.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三)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场地,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制和发放培训记录的. | 初次被查处 | |
4 | 机动车综合性能监测经营者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机动车综合性能监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初次被查处 | |
5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初次被查处 | |
6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婴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初次被查处 | |
三、水路运输管理(1项) | |||||
1 |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1、经责令改正,按要求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2、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免强制清单(14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认定依据 | 强制依据 | 适用条件(同时具备) |
一、公路运输管理(1项) | ||||
1 | 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执法部门可通过部省超限运输系统查验超限运输许可信息,或者车辆驾驶人提供其他相应证明。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二、道路运输管理(12项) | ||||
1 |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许可。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 已经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监督检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照执法部门要求,采取整改措施,重新具备法定经营许可条件,或者恢复经营活动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2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许可。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执法部门可通过内部查询获取相应许可信息、车辆营运证信息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3 |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携带但当场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予以警告;2、未携带但事后提供道路运输营运证原件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3、未携带,事后只能提供有效证明。但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营运证原件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4、三次以上未携带的,处200元罚款。 |
4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1、初次被查处,拒不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2次被查处,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3次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拒不改正,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5 |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1、初次被查处,拒不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2次被查处,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3次以上被查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拒不改正,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6 | 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1、初次被查处,拒不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2次被查处,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3次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拒不改正,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7 |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1、初次被查处,拒不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2次被查处,拒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3次以上被查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拒不改正,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8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条:(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 1、初次被查处,警告;2、1年内2次被查处,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3、1年内3次以上被查处,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9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 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1、初次被查处,警告;2、1年内2次被查处,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3、1年内3次以上被查处,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0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1、不按规定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运输车辆超期30日以内,警告;2、不按规定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运输车辆超期31日至90日,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3、不按规定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运输车辆超期91日至180日,罚款2500元至4000元;4、不按规定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运输车辆超期181日以上,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1 |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没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古: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1、初次被查处,警告;2、1年内2次被查处,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3、1年内3次以上被查处,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2 |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1、初次被查处,警告;2、1年内2次被查处,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3、1年内3次以上被查处,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三、水路运输管理(1项) | ||||
1 | 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船员未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载客船舶应当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学生应当穿着救生衣。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内部查询获取违法船员的适任证书或者证件信息; 3.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