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邓某违法采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2-11-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 【字体: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54号

被处罚人姓名: 邓**性别: 男 

份证号码:42222********98516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蔡河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在广水市三潭风景区***村**沟北边责任山上,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叫本村村民诸**雇请河南籍民工周**等人砍伐被风吹倒的松木。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清点当事人邓**现场指认堆放在广水市三潭风景区***村***湾公路旁的马尾松原木31根,枯死木3根(未作材积计算)。根据原木材积表计算出现场堆放原木材积为1.733立方米,折合蓄积2.889立方米,经当事人确认,采伐马尾松9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10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27株。

2.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1820元(按原木市场售价350元/立方米计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广水市支行(账号:10002380499001888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1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