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57号
被处罚人姓名:熊**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2222********18515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广水市蔡河镇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下旬至9月30日期间擅自请人在蔡河镇***村***山场南坡自家山场砍伐被风吹倒、吹断的松树,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确认现场堆放马尾松原木33根,其中材长1米原木19根,材长2米原木10根,枯死木4根(未作材积计算)。经当事人确认,采伐马尾松10株。根据原木材积表,求算出现场堆放原木材积1.779立方米。折合蓄积2.963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3年10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3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共计1868元(按原木售价350元/方计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1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