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6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亿盈矿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水市长岭镇
经依法查明:2021年10月广水市亿盈矿业有限公司开始在广水市长岭镇龙泉寺村袁家淌子建设弃土场堆放弃土,2022年9月广水市亿盈矿业有限公司在袁家淌子弃土场超出其林地占用手续范围堆放弃土。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广水市亿盈矿业有限公司在广水市长岭镇龙泉寺村袁家淌子堆放弃土毁坏林地面积4498平方米,地类为无林地(宜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广水市亿盈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498平方米无林地(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26988元。并处4.61元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41471.56元。两项共计68459.5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定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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