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某非法运输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2-12-08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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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47号

被处罚人姓名 :华**  性别 :

份证号码:42098********81019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武胜关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间,在广水市武胜关镇金鸡河村6组黄家湾对面山场,伙同武胜关镇金鸡河村村民武*(已另案刑事处理中)非法运输汪**、张**等(已另案刑事处理中)滥伐的林木。经你本人承认及相关材料证实:你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重量共计5.75吨,折合林木蓄积量6.785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共计2070元(按收购价360元/吨核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广水市支行(账号:10002380499001888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者随州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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