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2〕第067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222********37511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郝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4日期间,在广水市蔡河镇黄土关村袁家湾黄土堰李**责任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杂木。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确认现场堆积在广水市蔡河镇政府大院三轮车上的栎类原木66根,材长为2.9米。根据原木材积表,求算出现场堆放原木材积为1.57立方米,反推蓄积为2.61立方米,折合重量2.4吨,经你本人现场确认,采伐栎树43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12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86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1728元(按杂木原木市场价240元/吨核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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