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2-21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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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08

被处罚人姓名:杨**   性别:  男 

份证号码:42138********82130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办事处

经依法查明:杨**作为长岭镇**村文化活动广场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在湖北虹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分公司未办理完成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19日开始擅自决定在广水市长岭镇**村董家咀占用林地建设文体活动中心。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广水市长岭镇**村董家咀占用林地建设文体活动中心毁坏占用林地面积46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马尾松,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杨**202412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63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4630元。并处17.32元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8019.16元。两项共计12649.1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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