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5”车辆伤害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时间:2022-06-0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应急管理局
  • 【字体: 大 中 小 】

2022年2月5日07时58分,广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杨某驾驶鄂S****5中型载客汽车在广水市城郊办事处殡仪馆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因误操作车辆发生撞击右侧护栏后冲入左侧沟中,造成司机本人1人死亡及2名乘客受伤的事故。

2022年4月15日,市应急局收到市政府转发的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广水市“2.5”事故深度调查情况的报告》,根据各级领导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成立广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5”一般车辆伤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本次事故。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车辆、相关单位人员情况

(一)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水市**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538U;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鄂交运管许可客字422982****0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1859万元;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二)闵某某  男,汉族,广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4213811972******19,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

(三)驾驶人员情况  肇事司机(死者)杨某,男,居民身份证号  4222041967******16,户籍所在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居住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社区。事故发生时杨某所持A1A2驾驶证状态正常合法有效。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禁毒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关联查询,无酒驾、无毒驾违法记录。近三年内杨某记录有16条其他交通违法,主要涉及违停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已经处理完毕,无记满分记录。未见其他事故记录。

(四)车辆情况  鄂S****5号中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类型:中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江铃牌JX****DA;车身颜色:黄色;车辆制造出厂日期:2014年4月15日;机动车所有人: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营运;初次登记时间:2014年4月29日;登记机关: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6月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事故发生后,车辆相关技术状况和车辆综合性能经检测均合格。

(五)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7377  ,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7日;法定代表人吴某;注册资本2500万元整;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研发批零兼营等。2021年12月21日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与广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签订服务合同。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在广水市农村客运500台班车的每台车上安装4部监控,并安排公司8名工作人员在广水24小时监控车辆运行情况,向司机、**公司、运管局等提醒推送车辆运行违规数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报告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2月5日,杨某驾驶鄂S****5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8人,实载11人)沿34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7时59分行至1019KM+700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右侧边护栏剐擦后,行至路左侧冲出路外边坡下,驾驶员杨某因未使用安全带从车内甩出当场死亡,车上乘客吴某、彭某某受伤的事故。

(二)事发天气和现场查勘情况

事发时间2022年2月5日早上7时59分,天气晴、无雾,事故现场位于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殡仪馆路段(346国道1019KM+7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略呈下坡路段,事发时事故车辆由坡上往下坡方向行驶,路面干燥,沥青路面,路宽9米,道路两侧为土质路肩,宽度为0.8米。车辆行驶方向左右两侧为边坡,安装有波形护栏,事故路段设置道路标志、标线及警示标志。

经勘查,事故车辆冲至其行驶方向左侧路肩边坡下,事发路段路面由右至左可见轮胎刹车痕迹,在车辆行驶方向左侧路外树木上可见撞击、剐蹭痕迹。事故发生后车辆头朝东北尾朝西南,停于路左侧边坡下,车体右侧距公路9米。

346国道由原304省道(宋长线)升级为国道,于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进行路网路面项目改造;工程设计单位: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施工单位:广水市路桥工程公司,随州市公路工程处。事故路段技术等级:二级,有效路面宽度:9M,沥青路面,双向二车道,无中心防护设施,于2004年12月经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竣工通车。

(三)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2月5日8时03分接到报警后,市领导、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等部门负责人到场指挥救援。广水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出动2台消防车、12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对坠入路外的鄂S****5号中型普通客车开展救援;市第一人民医院紧急出动救护车3台、急救人员9名,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展开现场救治,并及时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转运罹难者尸体运往市殡仪馆保存;市交警大队派人勘查事故现场。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司妥善处理,确保不发生群体事件。市交通运输局和**公司积极联系死者和伤者家属协商善后工作,目前死者家属对保险公司赔付40万元不认同,正在通过司法途径起诉保险公司和**公司;**公司已垫付2名受伤人员治疗费用共35万元。死者和伤者善后保障都由保险公司和**公司保障,目前事态平稳可控。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一)死者基本情况  杨某,驾驶员,男,居民身份证号4222041967******16,户籍所在地:广水市,居住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社区。

(二)两名受伤人员基本情况:1、吴某,乘车人,男,53岁,居民身份证号4209831968******99,户籍所在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社区,居住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社区,轻伤。2、彭某某,乘车人,男,25岁,居民身份证号4213811996******11,户籍所在地:马坪镇三里岗村,居住地:广水市,轻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8万元(不含事故处罚)。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司机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操作规范,上路行驶途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增加肇事风险;未按安全规定要求车上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加大事故损伤后果;故意遮挡车内监控司机探头逃避监督等不安全行为,是构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管理原因:(1)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和漏洞,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该公司安全科科长周某,组织该公司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但驾驶员杨某于2021年11月、12月、2022年1月安全教育学习培训记录签名不是同一人签字,签名存在代签,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公司内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和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按照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规定,每周由分管安全副经理李某某带领公司安运部工作人员对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一次,但事故发生后,执法人员勘验鄂S****5号中型普通客车时,发现车厢内存在少数乘客座位安全带装置不全的安全隐患,证明企业在内部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时未及时发现和整改,说明企业安全检查不认真和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近半年,该企业机动车共有交通违法91起,涉及32台车辆,占企业机动车总数的24.06%,发生超员重点违法车辆4台,逾期未年检车辆1台,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属高风险运输企业。

(2)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未按合同约定建成广水市统一的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24小时实时动态监控提醒,未有效履行客运车辆动态监管责任,未及时发现、推送事故车辆(鄂S****5)中型普通客车在行驶途中超速、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估计遮挡监控司机驾驶室探头等违法行为的预警信息,说明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车辆伤害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杨某,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广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对广水市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管理存在漏洞,未有效履行客运车辆动态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备案。

(2)叶某  广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和检查指导存在不足,建议责成其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司机、乘务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大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闵某某  是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对公司工作人员安全纪律要求不严,没有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对车辆运行在线监控推送提醒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车辆故意遮挡监控司机驾驶探头的违法行为没有有效制止,对车辆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说明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立即处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广水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发生后,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加强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车辆车载安全装置维护和客运车辆GPS动态监管,严禁“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确保运行途中驾乘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能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消除,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加强从业驾驶人管理,要使每位从业人员入脑、入心,时时刻刻自觉遵守,真正成为约束行为的重器。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司机安全文明驾驶教育,排查司机是否适宜安全驾驶,防患于未然,把安全带作为“生命带”管理,重点检查车辆座位安全带是否能有效使用,制定乘客不系好安全带不发动车辆的强制性安全规定,车站始发和镇办始发站要严格遵守不系好安全带不发动车辆的安全规定。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纠正,同时加强旅客系好安全带就是自己的生命带的宣传教育,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  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加大对公司人员的教育和客运车辆GPS动态管理。要严格要求公司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纪律,加强车辆运行在线监控推送提醒管理、对事故车辆故意遮挡监控司机驾驶探头的行为立即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不听劝阻的司机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直接报告,采取坚决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市交通运输局  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全市交通安全和所属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对交通运输行业内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下属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要责成市道路运输局加强对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要认真履行客运企业监管责任,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必须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针对客运驾驶人职业特点,要研究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落实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法驾车上路。针对“2.5”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把安全带作为“生命带”管理,先系好安全带再启动车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要认真调研落实,特别是五条管控措施,部署落实将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的客运车辆4G动态监管平台推送的司机和车辆违法视频在线数据,直接作为执法证据和依据,对车辆和司机在行驶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巡视,联合交通部门开展联合上路执法,全警上路严查严管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国省道巡逻管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亡人事故多发路段、多发时段、一早一晚和恶劣天气的巡逻管控,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要加强“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对“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一校”车辆年检率、报废率和违法未处理率,每月一通报,督促整改落实;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信息提示,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上开辟宣传专栏,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广大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确保减量控大,平安稳定。

(五)市政府各级、各部门  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要各负其责,举一反三,在各自管理的行业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交通安全和应急管理必须警钟长鸣,严管勤抓,以铁的作风和纪律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2、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5”车辆伤害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27日

附件1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单位: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备注

一

人身伤亡所支出费用

1

医疗费用(含  护理费)

35


2

丧葬及抚恤费用

40


3

补助及救济费用

0


4

歇工工资

0


二

善后处理费用

5

现场抢救费用

1


6

清理现场费用

0


7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1


8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0.5


三

财产损失价值

9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1


10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0



合计

108.5


说明:请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统计

附件2

广水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5”车辆伤害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调查组

姓名

职务


组  长

朱烈芳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

刘光涛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

左大信

市公安局副局长


傅军生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  端

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余大林

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叶振宇

城郊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


张  军

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大队长


喻明洲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股股长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