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违法占用林地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5-12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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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27

被处罚人姓名:刘*平    性别:  

份证号码:  42138********61718                                        

经依法查明,2023316日至202354日期间,在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灵台山村小刘家湾,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安排施工方扩宽场地建造房屋占用林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确认当时人刘*平修建房屋及其周边平整场地毁坏林地面积386平方米,其中:1号小班修建房屋占用无林地面积198平方米,地类为宜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2号小班平整场地毁坏无林地面积188平方米(未硬化),地类为宜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厅【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202456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其中无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386平方米,3元/平方米计1158元;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面积386平方米23.59元/平方米计9105.74元,两项合计10263.7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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