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某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5-31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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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32号

    被处罚人姓名:程*宽      性别:    

身份证号码:42222********65610                    

工作单位:              现住址: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2023年5月5日和2023年5月12日,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告知林权所有人的情况下,在广水市余店镇枣林村团坡山场砍伐林木36株,采伐蓄积1.06立方米,价值3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处盗伐林木价值300元5倍的罚款,计1500元。             

2.责令在2024年4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的树木共72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广水市支行(账号:10002380499001888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 年 5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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