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水市陈巷镇棚兴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6-06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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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3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陈巷镇棚兴村村民委员会法人:唐**

单位地址:广水市陈巷镇棚兴岗上塆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3日期间,擅自请挖机在广水市陈巷镇棚兴村陈家冲水库西边黄家山山场为修建烈士展览室平场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修建烈士展览室平场地和堆土毁坏无林地(宜林地)面积77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厅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的通知,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广水市陈巷镇棚兴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77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罚款共计8416 元(其中①.恢复植被费用: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778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费用的一倍罚款计2334元;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778平方米费用6082元一倍的罚款计608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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