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水市兴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06-12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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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2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兴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水市陈巷镇旭升村平洑大道公路东

经依法查明:2022年2月18至2022年4月10期间,广水市兴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建设广水市农村饮水安全中线飞沙河水厂改扩建项目,在广水市蔡河镇柏树巷村超许可范围堆放弃土。该水厂改扩建项目办理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面积0.5077公顷, 永久占用林地审批面积1.8164公顷。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其超出审批范围堆放弃土,占用林地面积775.2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 湖北呈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603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广水市兴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罚款,计7752元;并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计6038元,合计1379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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