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06-20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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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广卫传罚[2023]002号

被处罚人: 广水红旗口腔门诊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XX;性别: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号码:421381XXXXXXXX8810,电话:1387285XXXX

地址: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解放路12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门诊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3-03-22);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3-03-22);3、《询问笔录(刘XX)》一份(2023-03-27);4、刘双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03-22);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3-03-22);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3-03-22);7、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023-03-22)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77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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