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06-26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文号:广卫水罚[2023]001号

1 页共 1

被处罚人: 广水市润丰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381********0016;联系电话:1599789****;职务:经理

地址: 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公园路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水厂在扩建过程中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未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而擅自供水。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3-04-25);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3-04-25);3、熊**《询问笔录》一份(2023-04-25);4、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04-25);5、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04-25);6、《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3-04-25);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3-04-25);8、《授权委托书》一份(2023-04-25);9、现场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1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3年6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