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广卫传罚[202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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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广水康诚诊所;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九龙河社区(香谢水岸小区)9栋1层163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224********6010;联系电话:1882757****
地址: 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九龙河社区(香谢水岸小区)9栋1层163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5月22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3年5月22日);3、谭**《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5月22日);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3年5月22日);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5月22日);6、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5月22日);7、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5月22日);8、《授权委托书》一份(2023年5月22日);9、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023年5月22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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