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08-0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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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广卫医罚[2023]003号

1 页共 1

殷**,性别:男,年龄:65岁,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224********0039,电话:0722-6232520,住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四贤路10号。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四贤路10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机构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6月1日);2、殷**《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6月1日);3、《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3年6月1日);4、市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日);5、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日);6、市一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日);7、市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日);8、殷**《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日);9、殷**《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日);10、殷**返聘协议书一份;11、王**《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日);12、王**《影像诊断报告单》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日);13、王**《门诊信息》登记复印件一份(2023年6月1日);14、现场检查照片四张(2023年6月1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责令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3 年 7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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