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广卫传罚[2023]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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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广水市应山华健诊所(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塘社区谭家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梅**;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号码:420983********6431;电话号码:1388689****)
地址: 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塘社区谭家湾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购进的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登记记录。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6月27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3年6月27日);3、梅**《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6月27日);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检查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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