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72号
被处罚人姓名:宋*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130********6381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随州市随园嘉墅
经依法查明:宋*和熊*(另案处理)、余*、张*、张*、杨*平等6人在2023年3月6日15点后在余店镇徐店村范围共同参与非法狩猎,猎捕1只野鸡、1只野鸭、2只斑鸠,且未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野鸡属鸡形目雉科雉鸡、野鸭属鸟纲雁形目鸭科、斑鸠属鸟纲鸽形目鸠鸽科,依据2017年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中雉鸡每只300元,野鸭每只500元,斑鸠每只300元,价值共计14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
宋*的行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宋*处以下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1400元2倍的罚款,共计28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宋*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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