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29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3032********07414
工作单位:海南长联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现住址: 湖北省广水市蔡河镇黄土关村
经依法查明:刘*作为随信高速第三标段第二工区工程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在随信高速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未办理完成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擅自决定在广水市蔡河镇黄土关村黄家湾修建施工便道。
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刘*在蔡河镇黄土关村黄家湾山场修建施工便道毁坏占用林地面积927平方米有林地(乔木林),树种为其他阔叶混,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湖北呈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为7.5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1〕54号】文件要求,该违法行为情节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刘*于2024年9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27平方米一般商品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9270元。并处927平方米7.57元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7016元。以上共计1628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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