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82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新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098********34714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广水市长岭镇柳堤街
经依法查明:2023年9月上旬至2023年9月下旬期间,广水市长岭镇居民王*新在广水市长岭镇柳堤街星光北路22号收购非法来源的松木、栎木。根据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报告,确认货场收购的非法来源松木材积2.64立方米,折合重量3.43吨,价值1029元,栎木材积6.61立方米,折合重量8.93吨,价值285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收购非法来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该违法行为情节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责令你立即停止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没有合法来源的松木3.43吨、栎木8.93吨,价值合计3886元,
2.并处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林木价款3倍的处罚,计1165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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