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水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细化标准 | 实施部门 |
| 1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商保险基金支出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疫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 从轻 | 骗取基金支出不满1万元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 市医疗保障局 |
| 一般 | 骗取基金支出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责令退回编取的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金,处10骗取金额3倍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 ||||
| 从重 | 骗取基金支出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4倍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 ||||
| 骗取基金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S倍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 |||||
| 2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派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子行政处罚。 | 从轻 | 骗取金额不满3000元的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的2倍罚款 | 市医疗保障局 |
| 一般 | 骗取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的3倍罚款 | ||||
| 从重 | 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的4倍罚款 | ||||
| 骗取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的5倍罚款 | |||||
| 3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不满三个月且未造成职工不能依法及时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违法后果的 |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医疗保障局 |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且不造成职工不能依法及时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违法后果的 |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保险费数额1.2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造成职工不能依法及时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违法后果的 | 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保险费数额1.8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登记证明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第﹣款第(一)项: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从轻 | 尚未实际侵害到劳动者权益的 | 警告 | 市医疗保障局 |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在1人以上不满10人的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受侵害劳动者人数在20人以上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5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骗取救助资金金额或物资价值不满2000元的 | 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或价值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市医疗保障局 |
| 一般 | 骗取救助资金金额或物资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 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或价值1.2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骗取救助资金金额或物资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或价值1.8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
| 6 | 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从轻 | 骗取基金支出不满1万元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 市医疗保障局 |
| 一般 | 骗取基金支出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3倍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 ||||
| 从重 | 骗取基金支出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4倍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 ||||
| 骗取基金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 |||||
| 7 | 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从轻 |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未中标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市医疗保障局 |
| 一般 |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中标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情节严重的情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1.本细化标准的"违法情节"及"处罚细化标准"栏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未达"不包括本数。2.本细化标准适用于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或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情形、分别适用相应的有关规定。3.本细化标准的制定依据为《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执行过程中,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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