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收购非法来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11-14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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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62

    被处罚人姓名: 广     性别:

份证号码:42098********86134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2023108日至20231012日期间,在广水余店镇关寨村竹林湾老稻场,雇请周*全帮忙一起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确认:确认现场堆放原木297根,其中原木长度为2.1米257根;其中长度为2米5根;长度为1.4米15根;长度为0.87米8根;长度为0.64米12根;对原木小头直径进行每木检尺(小头直径见附表)。并根据原木材积表,求算出原木总材积为8.71立方米,推算蓄积为14.25立方米,折算重量11.76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原木297根,重量11.76吨。

2.违法收购林木价款(按320/市场收购价核算计3763元二倍的罚款,计752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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