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62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 广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2098********86134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 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2日期间,在广水余店镇关寨村竹林湾老稻场,雇请周*全帮忙一起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确认:确认现场堆放原木297根,其中原木长度为2.1米257根;其中长度为2米5根;长度为1.4米15根;长度为0.87米8根;长度为0.64米12根;对原木小头直径进行每木检尺(小头直径见附表)。并根据原木材积表,求算出原木总材积为8.71立方米,推算蓄积为14.25立方米,折算重量11.76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原木297根,重量11.76吨。
2.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按320元/吨的市场收购价核算计3763元)二倍的罚款,计752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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