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广卫医罚[202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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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阳光康复医院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阳光小区三环路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224********0055,职务:院长,联系电话:1387285****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阳光小区三环路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院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泌尿外科专业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广水阳光康复医院(毛**)病人一日清单一份(2023年10月7日);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10月7日);3、法定代表人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3年10月7日);4、《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10月7日);5、《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3年10月7日);6、王**《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10月7日);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3年10月7日);8、现场检查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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