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某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12-05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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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93

    被处罚人姓名:明*建    性别:

份证号码:42220********95610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8日期间,在广水市余店镇九里村颜(金)关二斗冲自家责任山上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私自砍伐山上林木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确认现场采伐栎树387株。通过对伐桩进行每木检尺,并根据《湖北省林木地径材积表》,求算出采伐蓄积为10.32立方米,推算材积6.19立方米,折算重量8.67吨,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531日前在补种滥伐株数倍的树木1161

2.滥伐林木价值(按栎木市场收购价340元/吨2947.8元)五倍的罚款,共计14793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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