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93号
被处罚人姓名:明*建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0********95610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8日期间,在广水市余店镇九里村颜(金)关二斗冲自家责任山上,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私自砍伐山上的林木。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确认现场采伐栎树387株。通过对伐桩进行每木检尺,并根据《湖北省林木地径材积表》,求算出采伐蓄积为10.32立方米,推算材积6.19立方米,折算重量8.67吨,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5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1161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按栎木市场收购价340元/吨核算计2947.8元)五倍的罚款,共计1479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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