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12-08
  • 信息来源: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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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罚决字[202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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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422204********5228                    

     址: 广水市*******47                                   

  20223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广水市金龙自来水供水有限公司水质不达标,我局依法在马坪镇洪桥村取水点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明:根据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广水市*****供水有限公司出厂水总大肠菌群超标,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违反了《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沈桂芝作为该公司负责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造成水质不达标,危害了人民身心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坏。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                         

2、询问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315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审查,本局认为:广水市*****供水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造成出厂水总大肠菌群超标,违反了《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的相关规定。危害了人民身心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坏。依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人民币陆仟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202249日前缴纳至以下账户:

收款账户: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水支行

开户账号:180502610******6360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从2022410日起,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向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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