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某未按规定承运疫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3-12-15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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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88

被处罚人姓名: 赵*华   性别:   

份证号码:37252********45076

工作单位:     现住址山东省冠县范寨镇

经依法查明:赵*华于2023年10月24日广水市吴店镇杨家坳村承运货主陈*虎的松树打算到山东卖掉,在随县和吴店交界处被扣押,且随货没有疫木检疫证书,运费每吨70元,树木净重30020公斤。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赵*华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第四款规定构成承运人未按规定承运疫木。

根据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规定,决定对赵*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运费21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赵*华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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