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88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赵*华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37252********45076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山东省冠县范寨镇
经依法查明:赵*华于2023年10月24日从广水市吴店镇杨家坳村承运货主陈*虎的松树打算到山东卖掉,在随县和吴店交界处被扣押,且随货没有疫木检疫证书,运费每吨70元,树木净重30020公斤。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赵*华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构成承运人未按规定承运疫木。
根据《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赵*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运费21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赵*华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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