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12号
  • 发布时间:2024-01-17
  • 信息来源:广水市广水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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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朝         身份证号码:420983********4034

住(地)址: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武元路   

电话:159****2668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摩托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9月25日未经依法批准,在广水市广街道办事处武元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摩托车。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当事人陈*朝的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综执罚告〔2023〕012号),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银行:广水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 

账号:180502610903500636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0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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