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水市中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4-15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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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8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中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水市吴店镇牛程大道

经依法查明:广水市中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超过采伐期限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14日上午在广水市吴店镇东河村叶家湾后山松坡堰山场砍伐树用于栽油茶。根据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报告和东河村委会证明,采伐现场共采伐树木50株,树木总蓄积为9.36立方米,总材积为5.62立方米,折合重量7.3吨,价值2628元,树种为松树。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广水市中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广水市中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年5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计15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1051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广水市中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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