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罚〔2024〕10号
当事人:刘*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81MA4BFAYN88,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422224********5611,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镇镇**街。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审理,现查明:
2024年4月28日,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广水市**镇**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门店内销售的“望州·水花生净”除草剂(包装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830,有效成分及含量:30%氯氟吡甲WP,规格:1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2月19日,生产单位:辽宁省锦州硕丰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核查,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830的农药产品,经登记核准的名称为“2甲4氯钠”,有效成分及含量为2甲4氯钠56%。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之规定,认定该批次“望州·水花生净”除草剂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假农药。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该批次农药产品下达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将49袋“望州·水花生净”异地保存于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到达**镇**街,对刘*武下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广农登处〔2024〕10号),将49袋“望州·水花生净”解除登记保存,依法拟没收。6月27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刘*武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大概2024年4月20日,刘*武从随州刘某处购进了50袋“望州·水花生净”,采购价格为0.9元/袋,总进货价格为45元。销售价格为1元/袋,至2024年4月28日已销售1袋,门店内余49袋,共获销售收入1元。当事人采购和销售““望州·水花生净”没有做进销货记录,也没有留存进货票据或者销售票据。相关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望州·水花生净”的事实;
证据三:“望州·水花生净”包装照片打印件1份、中国农药信息网核查信息1份,证明“望州·水花生净”是假农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并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4年7月17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4〕10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刘*武当场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放弃申请听证,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望州·水花生净”包装标注的农药名称和有效成分与登记核准的内容不一致,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采购、销售该农药是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0“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元,没收违法农药产品“望州·水花生净”49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广水市财政局非税财政专户,账号码 79020104000143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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