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罚〔2024〕15号
当事人:广水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MAC2N2KC76,法定代表人:李*锐,住所:广水市**镇**村**湾316国道旁。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审理,现查明:
2024年5月28日,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镇**村村民李**洲投诉,称其从**镇**村李**锐处购买的“中薯5号”土豆种存在质量问题,种植后长出的土豆个头小,亩产量偏低。经执法人员对投诉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现场查看“中薯5号”土豆种的包装袋,“中薯5号”土豆种包装标签没有标注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该“中薯5号”土豆种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5月28日上午,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达**镇**村,分别与投诉人李**洲和被投诉单位广水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锐进行了联系,在**镇**村村委会办公室内首先对李**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取了营业执照、身份证、“中薯5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销售记录等信息,随后对投诉人李**洲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取了身份证、“中薯5号”包装袋等信息。通过对双方进行询问,查看“中薯5号”包装袋,广水市**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中薯5号”包装上没有标注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等内容,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向购种者说明该批次“中薯5号”的相关信息。
2024年6月3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
经查:广水市**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中薯5号”是由大兴安岭嘉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23年10月18日购进了34吨,后又购进了14吨,均是相同包装,共计购进“中薯5号”土豆种48吨。截至5月28日,当事人共销售“中薯5号”土豆种40吨,当事人自己种植了4吨,库存4吨,销售价格为3.2元/千克,共计销售额为128000元。当事人购进“中薯5号”土豆种没有进货记录和进货票据,有进货微信转账记录,有部分销售记录,也没有留存票据。相关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投诉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照片打印件2份、“中薯5号”生产经营单位种子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天眼查大兴安岭**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许可信息截图4份、进货转账记录截图2份、进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销售记录提取单5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中薯5号”土豆种的事实;
证据三:“中薯5号”土豆种现场包装照片打印件1份、投诉人提供“中薯5号”土豆种包装照片打印件1份、当事人销售“中薯5号”土豆种视频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中薯5号”土豆种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6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4〕1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广水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锐当场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中薯5号”土豆种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2022年10月左右开始开展土豆种的采购、销售活动,截至2024年5月28日是首次违法被发现,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7之规定“首次被发现或者有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中薯5号”等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广水市财政局非财政专户,账号码 79020104000143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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