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9-13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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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罚〔202417

当事人:广水市**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5597021690,法定代表人:张**林,住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场地下室。

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审理,现查明:

2024年6月11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投诉人刘某的《投诉举报信》,反映了其在**超市印台广场店购买的“珊奇®野外香”蚊香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的防治对象与登记核准的不符、有效期涉嫌弄虚作假等问题。市农业农村局领导高度重视,经局领导批示交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6月13日,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场地下室,对广水市**商贸有限公司**广场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柜台上发现了“珊奇®野外香”11盒。“珊奇®野外香”包装、标签标注:生产厂家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5双盘/盒、农药登记证号WP20120085、灭蝇灭蚊二合一、保质期三年、有效期至2027.10.08等内容。经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核查,该农药产品登记批准的防治对象:蚊,质量保证期:2年,包装、标签内容与登记核准内容不符。由保质期和有效期推算生产日期为2024.10.08,与实际情况不符,是虚假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之规定,该批次“珊奇®野外香”蚊香产品是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检查发现的11盒“珊奇®野外香”下达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异地保存于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对店长助理熊**梅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营业执照、店长助理熊**梅身份证、《出入库明细》等信息。

2024年6月1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广农登2024〕17号),对登记保存的11盒“珊奇®野外香”蚊香产品解除登记保存,依法拟没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等信息。

经查:广水市**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5月2日首次从武汉汉正街批发部购进上述的“珊奇®野外香”蚊香产品,共40盒,5双盘/盒,进货价格为4元/盒,销售价格为5元/盒。截止2024年6月13日,共销售了29盒,门店内余11盒,销售收入为145元。当事人购进和销售“珊奇®野外香”蚊香有出入库明细。相关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店长助理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收文处理笺》(附投诉举报信)打印件1份、受委托人熊**梅(店长助理)照片打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份、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登记保存照片打印件1份、店长助理对询问笔录签字确认照片打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出入库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珊奇®野外香”蚊香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尚未销售涉案农药包装标签打印件1份、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核查的农药登记信息1份,证明“珊奇®野外香”蚊香产品是包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9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4〕1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受委托人店长助理熊**梅当场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珊奇®野外香”蚊香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的防治对象、质量保证期与登记核准的内容不符,有效期和保质期是虚假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之规定,该批次“珊奇®野外香”蚊香产品是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事人采购、销售该蚊香产品是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的通知》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2“初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但不影响农药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的,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不予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广水市**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5月2日至2024年5月2日24个月内在广水市未因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被本机关的立案调查,是首次违法;违法所得为145元;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不影响“珊奇®野外香”蚊香产品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无法确认;本机关调查时,广水市**商贸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将“珊奇®野外香”蚊香产品下架,交本单位处理,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本机关责令广水市**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采购、销售“珊奇®野外香”等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45元,没收违法农药产品“珊奇®野外香”11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广水市财政局非税财政专户,账号码 79020104000143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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