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受委托方: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水市街道职权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广政电[202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处罚相关事宜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涉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赋权事项的处罚;
2.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涉及市城管局赋权事项的处罚;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中涉及市林业局赋权事项的处罚;
4.具体委托事项及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水市街道职权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广政电[2021]3号)文件中附件1及附件2 ,关于广水市街道职权清单及广水市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内容为准。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4年8月6日起至委托方取消委托之日止生效。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方对本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事项
1.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委托方发现涉嫌违法的,将线索移交受委托方调查处理。
2.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委托方不再行使处罚权。
3.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款项缴至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4.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问题应与委托方加强沟通、积极解决。
5.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于2024年8月6日前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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