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水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市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计量作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侵权假冒、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重点案件、处置一批违法行为,强化执法震慑,现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武汉瑞恒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经营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6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汉瑞恒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经营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678盒涉案食品,罚没93.3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直接负责人桂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湖北某医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有“参鹿精片压片糖果”420盒、“蚕蛹虫花压片糖果”258盒。经检验,上述两种食品均含有O-丙基伐地那非(非法添加物质)。11月10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指定随州市广水市市场监管局管辖。经查,湖北某医药公司并未参与经营,实际采购销售公司是武汉瑞恒医药生物有限公司。当事人从广州某健康科技公司购进“参鹿精片压片糖果”“蚕蛹虫花压片糖果”共计18799盒,已销售13652盒,金额492501元,获利64523元,未销售金额86663元,总货值金额57916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广水市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案
2024年1月31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水市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广水市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现场对一燃气气瓶进行充装,燃气气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该燃气气瓶设计使用年限8年,已超出设计使用年限7个月,且未能提供有效检验(安全评定)合格、延期使用报告。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广水市应山黄鹤电动车经销部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四轮车案
2024年8月19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水市应山黄鹤电动车经销部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四轮车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限期改正;并处以500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2024年全市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中,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水市应山黄鹤电动车经销部进行检查时,查处4辆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四轮车。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广水市利华酒店用品批发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案
2024年7月10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水市利华酒店用品批发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商用燃气灶的行为,作出没收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3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水市利华酒店用品批发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无标签、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属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广水文亿影视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24年7月16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水文亿影视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1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消费者于2024年4月5日购买了广水文亿影视管理有限公司的中影数字影城3D电影票,到达现场后工作人员不提供3D眼镜。经核查,当事人在“猫眼 APP”上发布含有“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的加重消费者责任格式条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九)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广水市骆店富胜酒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9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水市骆店富胜酒家在经营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9日,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广水市骆店富胜酒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