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便利店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发布时间:2024-09-29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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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罚〔202423

当事人:广水市**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81MACTRWXP4Y,经营者:杨**玲,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10月26日,身份证号:42098319******8825,住所:广水市**办事处**社区**街6号。

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审理,现查明:

2024年7月2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工单审签表(工单编号:SJPF124213000000002024070200004),省级工单号:WX9932112024070200519,关于谌**平在广水市轩忆便利店购买的苍蝇蚊香涉嫌是三无产品,商家涉嫌欺诈销售的投诉。经局领导批示,交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处理7月3日,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魏**林通过电话与投诉人谌永平进行联系,并添加了微信,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取得了投诉人谌**平在美团下单的微信截图。7月5日,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魏**林、卢**争、陈**友三名执法人员,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车站社区人民街6号广水市轩忆便利店对投诉情况进行核查,广水市轩忆便利店销售的“苍蝇蚊香夏之福10卷”,美团上架图片为“青蛙家族·蝇香”,实际销售产品包装标签内容为夏之福·蚊蝇香10单盘、农药登记证号WP2012197、有效期至2024.03.26。该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没有标注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之规定,涉嫌是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执法人员对广水市轩忆便利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门店柜台上发现了“夏之福·蚊蝇香3盒,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将“夏之福·蚊蝇香3盒异地保存于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门店经营者杨**玲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网络销售记录等信息。

2024年7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广农登2024〕23号),对登记保存的3盒“夏之福·蚊蝇香蚊香产品解除登记保存,依法拟没收。

经查:广水市**便利店2023年7月份左右由应山街道办事处张某处购进“夏之福·蚊蝇香”10盒,进货价格为3.5元每盒,总进价为35元,进货票据因时间长远已经丢失,经营人员没有制作进货记录。截止2024年7月5日,执法人员在门店检查发现“夏之福·蚊蝇香”3盒,当事人共销售了“夏之福·蚊蝇香”7盒,其中门店销售了6盒,销售价格为5元每盒,经营人员没有制作销售记录;网络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为7.99元每盒,网络销售有销售记录,总计销售收入为37.99元。相关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经营人员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工单审签表》打印件1份、执法人员与投诉人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执法人员与投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投诉人提供的购物记录截图2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当事人门店门口照片打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经营人员对《询问笔录》签字确认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夏之福·蚊蝇香”的事实;

证据三:尚未销售涉案蚊香产品包装照片打印件1份、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核查的农药登记信息1份,证明“夏之福·蚊蝇香”蚊香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4年9月18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4〕2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经营人员杨**玲当场签收,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夏之福·蚊蝇香”包装、标签没有标注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之规定,该批次“夏之福·蚊蝇香”蚊香产品是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事人采购、销售该蚊香产品是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的通知》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2“初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但不影响农药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的,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不予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2日24个月内在广水市未因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被本机关的立案调查,是首次违法;违法所得为37.99元;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不影响“夏之福·蚊蝇香蚊香产品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无法确认;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经营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将“夏之福·蚊蝇香蚊香产品下架,交本单位处理,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采购、销售“夏之福·蚊蝇香等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7.99元,没收违法农药产品“夏之福·蚊蝇香3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广水市财政局非税财政专户,账号码 79020104000143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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