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11-1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传罚[2024]015号

1 页共1


被处罚人: 广水市菲尔口腔诊所(地址:广水市航空北路1栋101、102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号码:421381********8115;电话号码:1527285****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航空北路1栋101、102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定期消毒和清洁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8月13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8月13日);3、应*《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13日);4、《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检查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1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