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4]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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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印台医院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林*,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5岁,公民身份号码:422224********0052,电话:1387287****: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11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院使用一名医学检验人员从事医学影像诊断工作。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8月21日); 2、刘**《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21日);3、饶**《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21日);4、《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8月21日);5、法定代表人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日);6、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日)7、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日)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日);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日);10、广水市印台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一份(2024年8月21日);、11、饶**医学检验、病理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日);12、《授权委托书》一份(2024年8月21日);13、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024年8月21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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