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11-1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4]053

1 页共1


被处罚人:广水市印台医院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5岁,公民身份号码:422224********0052,电话:1387287****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11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院使用一名医学检验人员从事医学影像诊断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8月21); 2、**《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21);3、**《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21);4、《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8月21);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10广水市印台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一份(2024年8月21);、11**医学检验、病理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1);12《授权委托书》一份(2024年8月21);13、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024年8月21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1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