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4]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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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白泉卫生院;地址: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公园路52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袁**;性别:男;年龄:56;民族:汉族;职务:院长;公民身份号码:422224********5210;电话:1887113****。
地址: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公园路5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超出登记诊疗科目开展烧伤外科专业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8月20日); 2、程*《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20日);3、王*《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20日);4、《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8月20日);5、法定代表人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0日);6、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0日);7、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0日);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0日);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二份(2024年8月20日);10、2024年8月13日《广水市白泉卫生院处置单》一份;11、湖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0日);12、《授权委托书》一份(2024年8月20日);13、现场检查照片二张(2024年8月20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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