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11-1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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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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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白泉卫生院地址: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公园路52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性别:男;年龄:56;民族:汉族职务:院长公民身份号码:422224********5210;电话:1887113****

地址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公园路5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超出登记诊疗科目开展烧伤外科专业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8月20日); 2、*《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20日);3*《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20日)4、《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8月20日);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0日);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0日);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0日);8、《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0日);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份(2024年8月20日);102024年8月13日广水市白泉卫生院处置单》一份;11湖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0日);12《授权委托书》一份(2024年8月20日)13、现场检查照片张(2024年8月20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1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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