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11-20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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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放罚[202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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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南山医院;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应山大道应山府隔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院长;联系电话:1582673****;公民身份号码:422224********001x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应山大道应山府隔壁   广水南山医院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9月13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9月13日);3、杜**《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9月13日);4、韩*《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9月13日);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3日);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3日);7、《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3日);8、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3日);9、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3日);10、患者胡**CT检查报告单一份(2024年9月13日);11、现场检查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1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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