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5]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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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余店镇中心卫生院;地址:广水市余店镇余店北街13号;联系电话:187713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983********3219
地址:广水市余店镇余店北街13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院使用一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10月15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10月15日);3、张**《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0月15日);4、袁**《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0月15日);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15日);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15日);7、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15日);8、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15日);9、《广水市余店镇中心卫生院处方笺》复印件二张(2024年10月15日);10、《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一份(2024年10月15日);11、岗位牌照片一张(2024年10月15日);12、现场检查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序号第76关于轻微情节的第1种情形相关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貮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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