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2-05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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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5]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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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地址: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解放路28号;电话:18672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224********2436。

地址: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解放路2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12月5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12月5日);3、李*《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2月5日);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5日);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5日);6、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5日);7、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5日);8、杨*《医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5日);9、《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一份(2024年12月5日);10、《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一份(2024年12月5日);11、患者就诊经过一份(2024年12月5日);12、《广水市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广医调字[2024]24号一份(2024年12月5日);13、《授权委托书》一份(2024年12月5日);14、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及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像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序号第三十七的一般违法情节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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