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5]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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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尚**;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224********4798;电话:1537728****。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四贤路10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诊疗患者闵**时,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未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且未下达病危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12月9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12月9日);3、袁**《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2月9日);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9日);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9日);6、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9日);7、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9日);8、郭**《执业医师个人信息平台》注册信息登记一份(2024年12月9日);9、封**《执业医师个人信息平台》注册信息登记一份(2024年12月9日);10、《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北省住院病案首页一份(2024年12月9日);11、《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小结一份(2024年12月9日);12、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中西结合科《问题整改通知书》一份(2024年12月9日);13、(闵**争议)处罚通知一份(2024年12月9日);14、《医疗纠纷专家意见汇总表》一份(2024年12月9日);15、《关于闵**治疗经过说明》一份(2024年12月9日);16、《闵**监控》一份(2024年12月9日);17、《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尸检告知书》一份(2024年12月9日);18、《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投诉登记表》一份(2024年12月9日);19、《广水市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广医调字[2024]20号一份(2024年12月9日);20、《授权委托书》一份(2024年12月9日); 21、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及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像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序号第三十七的一般违法情节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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