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第00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清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421381MA4F4BG87N
法定代表人:*广 职务:法人
单位地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余店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9月28日至今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在广水市余店镇余店村枣林湾山场建设粮食烘干厂占用林地面积3754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第54条规定,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为严重违法情节。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有林地(乔木林)面积3754平方米,违法程度严重,裁量处罚执行标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处罚:
(一).责令于2026年2月1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754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计130114元。(1、恢复植被3754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计75080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3754平方米,每平方米7.33元计55034元。两项合计费用13011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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