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新闻出版局自由裁量基准
  • 发布时间:2025-04-01
  • 信息来源:广水市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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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

 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广水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照执行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标准,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广水市新闻出版局

2025年3月30日

湖北省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处罚措施

裁量指导标准

裁量内容

裁量等级

处罚措施

1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内容重叠的法条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重叠的法条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按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现第六十一条)处罚。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按照前款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现第六十一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减轻

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一般

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不足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重叠的法条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内容重叠的法条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现第六十二条)处罚:(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现第六十二条)处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现第六十二条)处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现第六十二条)处罚。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不足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减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足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4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减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足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5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内容重叠的法条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内容重叠的法条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不足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重叠的法条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重叠的法条有《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不足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现第六十六条)处罚。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现第六十六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不足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0.2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罚款

从轻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不足1.4万元的罚款

一般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4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0.2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不足1.4万元的罚款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罚款

从重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2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不足1.4万元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0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0.2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不足1.4万元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1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减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减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0.2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不足1.4万元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12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除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外,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50元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100元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0.15万元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0.3万元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罚款

13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三)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图书出版单位租订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十一)报纸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0.15万元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0.3万元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内容重叠的法条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0.15万元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0.3万元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十)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不足0.15万元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不足0.3万元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减轻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0.15万元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0.3万元的罚款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16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上不足0.5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以上不足0.75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5倍以上不足1.75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7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7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1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罚款

从轻

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的罚款

一般

950元以上不足2750元的罚款

从重

275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罚款

18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二)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版报送备案的;(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不予处罚

从轻

给予警告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1.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对出版校编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

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不予处罚

从轻

予以警告

一般

予以警告,根据情节并处不足1.5万元的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根据情节并处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罚款

20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向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或者从事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聘用人员,与党政机关混合设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驻地方机构兼职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

减轻

不予处罚

从轻

给予警告

一般

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并处不足1.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并处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罚款,撤销其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

21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发行出版物的;(二)在出版物广告或者征订单中做虚假宣传或者使用含有淫秽、暴力、迷信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三)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媒上宣传、刊登广告或者公开发行、征订、陈列、宣传、展示、销售的;(四)从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批发购进出版物或者向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售出版物的;(五)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或者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

不予处罚

从轻

给予警告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0.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不足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罚款

23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足1.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罚款

24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内容重叠的法条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不予处罚

一般

给予警告

从重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4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现第六十七条)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现第六十七条)处罚:(一)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未按规定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备案的;(三)未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四)未按规定送交样书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现第六十七条)处罚:(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现第六十七条)处罚:(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音像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一)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二)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四)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不予处罚

一般

给予警告

从重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5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减轻

不予处罚

一般

给予警告

从重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

26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备案时提交的材料不齐备、不真实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行为,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不予处罚

一般

给予警告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减轻

不予处罚

一般

给予警告

从重

给予警告,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28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减轻

不予处罚

一般

给予警告

从重

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29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从重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0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落实有关责任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有关责任或者未建立有关制度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予处罚

从重

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处罚措施

裁量指导标准

裁量内容

裁量等级

处罚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力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内容重叠的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从轻

予以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一般

予以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3倍的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从轻

予以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一般

予以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不足1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2.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足非法经营额0.15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足非法经营额0.3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0.3倍以上不足1.5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足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3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足1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以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从轻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一般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不足3倍的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从轻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一般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不足1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并处12.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5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不足3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6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不足10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7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作品登记的,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并对申请登记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处不足50元的罚款

从轻

处不足100元的罚款

一般

100元以上不足50元的罚款

从重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合同登记的,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减轻

不予处罚

从轻

给予警告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不足2500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减轻

不予处罚

一般

予以警告

从重

予以警告;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湖北省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处罚措施

裁量指导标准

裁量内容

裁量等级

处罚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不足1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2.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一般

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不足1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减轻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足1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6倍以上不足3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不足3.2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2倍以上不足4倍的罚款

从重

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不足7.5万元的罚

从重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罚款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不足9.5万元的罚款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9.5万元以上不足27.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7.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不足1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足1.4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4倍以上不足3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6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不足23万元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3万元以上不足35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足5倍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不足5.5倍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5倍以上不足7.5倍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减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8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的;(二)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的;(三)利用电影艺术档案谋取非法利益的;(四)未经批准利用电影艺术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免予处罚

从轻

给予警告

一般

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不足1.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不足0.25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0.25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免予处罚

从轻

给予警告

一般

给予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不足1.8万元的罚款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1.8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

免予处罚

一般

给予警告

从重

给予警告,并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重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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