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姚某违规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5-05-28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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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第026


被处罚人姓名:姚*广   性别:

份证号码:42098********5071X

工作单位: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武胜关镇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31日上午11时许广水市武胜关镇姚庙村8组下姚家湾屋后山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情况下,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自己父母的坟前野外用火祭祖引发森林火灾。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确认过火无林地(其它林地)面积为2.7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附:广水市武胜关镇姚庙村火灾现场勘测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第74条文件要求,以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造成一般森林火灾,违法程度严重,本机关决定对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20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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