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7-07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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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罚202513

当事人: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51008863K

住所:广水市广水折返段

法定代表人:胡*庆联系电话:13972983585

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3********9011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4月29日8时30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湖北智慧兽医”系统网络平台管理员陈*军、李*明在系统网络平台上发现一车从荆州市公安县运来的83头生猪(动物检疫证明编号:42100389914,签发日期:2025年4月29日4时23分)于2025年4月29日7时36分到达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该车生猪在调运落地核销上存在异常。执法人员李*明、陈*军、胡*三人到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庆、厂长郑*斌和当天临时代班生猪进场查验登记人员湛*瑶分别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5月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查处。

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李*明、陈*军、胡*三人对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智慧兽医”系统网络平台上《动物检疫证明》和“入场查验详细信息”截图。对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庆、厂长郑*斌和当天临时代班生猪进场查验登记人员湛*瑶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庆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厂长郑*斌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临时代班人员湛*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

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马*强、胡*两人到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下达《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农(屠宰)责改〖2025〗13号]一份。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证明》一份。

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马*强、胡*两人到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对当天临时代班生猪进场查验登记人员湛*瑶进行了再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提供了改正后的情况截图十二份。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一份,湛*瑶提供《情况说明》一份。

经查明,2025年4月29日,一车从荆州市公安县东进农牧有限公司运来的83头生猪(动物检疫证明编号:42100389914,签发日期:2025年4月29日4时23分)在实际未到达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该公司临时代班生猪进场查验登记人员湛*瑶于2025年4月29日7时36分在“湖北智慧兽医”系统网络平台上直接操作核销进厂。

另查明,2023年4月12日,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因“未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由广水市农业农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智慧兽医”系统网络平台上《动物检疫证明》和“入场查验详细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胡*庆、郑*斌《询问笔录》各一份;湛*瑶《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庆身份证复印件、厂长郑*斌身份证复印件、临时代班人员湛*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证明》,证明郑*斌是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厂长、湛*瑶是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副产品操作工

证据五: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一份,湛*瑶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湛*瑶不具备生猪进厂查验登记这个岗位责任能力,是临时代班人员。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513,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负责人郑*斌当场签收。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的行为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91,“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其中“同类违法行为两次的”处罚幅度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广水市火车头食品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本局将以短信形式将20位数字组成的《电子缴款码》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该《电子缴款码》后,凭缴款码在工商、农业、建设、湖北、农商、交通等银行通过企业网银、柜台转账、个人网银等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57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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