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街办行罚决〔2025〕007号
  • 发布时间:2025-07-2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广水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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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卢** 居民身份证号码:42**************35

住(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号 电话:1897*******

根据上级部门移送,本机关于 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 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改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1995年在广水市广水办事处解放社区刘畈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改建,土地证面积216.1平方米,共建两层,建筑总面积213.34平方米。

2025年5月22日,经广水市大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测绘该房屋宗地面积219.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13.34平方米。   

涉嫌违法建筑面积213.34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规划管理股出具的《违法建设核准认定书》、卢**身份证复印件、卢**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房屋照片、房屋规划现状图复印件、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031602049)》、《公证书(2025)鄂广水证字第294号》、《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鄂)华房地评报字[2025]第046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街办行罚告〔2025〕007号),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行为属尚可改正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补缴规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2、广水市大华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于2025年6月16日对卢**(卢**)超建面积房产成本进行了估价咨询,确定建筑成本总价15.32万元,单价717.96元每平方米。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第三款: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经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筑面积213.34平方米工程造价717.96元每平方米百分之五的罚款,共计RMB7658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陆佰伍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账号:随机缴款码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广水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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