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07-28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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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广卫[2025]012

被处罚人:**:女;年龄:56岁;民族:汉族;住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四贤路****;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4********0068;联系电话:6232520

**医师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机构报告涉嫌伤害事件经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按有关部门涉案线索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发现2024626日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未成年人做血HCG及孕酮检查,你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机构报告。针对以上事实,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你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你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以上事实有1、《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线索交办函》广卫交办[2025]2号复印件一份(2025428日)2、《现场笔录》一份(2025428日);3、《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5428日);4**《询问笔录》一份(2025428日);5、《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2024626日);6《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2024627日);7、《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202471日);8、《随州市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强制报告登记表》202471日);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2《未成年人伤害上报情况说明》2025416日);1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5428日);14、**《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2025428日);15、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025428日)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项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罚告[2025]00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权力,2025年7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罚告[2025]003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另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附件2序号(12)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法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类型:一般处罚标准警告。因你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一般违法情节,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决定书先到广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或电话咨询0722-6233102),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7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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