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罚〔2025〕25号
当事人:李**,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620,联系电话:189****8258,住所:湖北省随州市****区****办事处****巷8号。
当事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审理,现查明:
2025年7月2日,本机关收悉《广水市发展和改革局线索移送函》(广发改局移字〔2025〕第1号)及相关材料。函中反映“2023年度广水市陈巷镇等11个乡镇 3.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骆店镇联兴村、骆店镇杨楼村七标”经评标专家复评,该项目存在:1、第一中标候选人襄阳市********有限公司存在投标文件中的多项单价“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单项最高限价的问题;2、入围单位襄阳****有限公司存在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工程质量及违约经济处罚的承诺中项目名称填写与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问题。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移交线索进行调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BGS-202401GT-002001),P11(不含封面<标点符号)缺少成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中明确项目名称为“2023年度广水市陈巷镇等11个乡镇 3.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骆店镇联兴村、骆店镇杨楼村七标”,P16(不含封面)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0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中明确了推土机推土、表土还原等14个单项最高限价,以及超过单项最高限价的投标人作无效投标处理等内容。该项目入围单位襄阳****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投标所需其他材料中P10“9、工程质量及违约经济处罚的承诺中项目名称填写为‘广水市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峰山等10个村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改造提升)项目’”与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不一致,仅此一处,其它地方没有发现,属于文字错误,相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此没有明确废标或者扣分,可以正常参与该项目投标。第一中标候选人襄阳市******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多个单项报价超过招标文件单项最高限价,应作为无效标处理。当事人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襄阳市********有限公司作无效标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之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构成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7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进行了调查,提取了《评标专家签到表》《李****评委初步评审评分表》《初步评审汇总表》《评标报告(公示版)》等信息。随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提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BGS-202401GT-002001)P11-P16《招标人须知》,以及投标人襄阳市******有限公司和襄阳市****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7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询问通知书》(广农询通〔2025〕1号)。7月24日,当事人到我局配合调查,本机关执法人员收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2024年2月27日担任“2023 年度广水市陈巷镇等 11 个乡镇 3.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骆店镇联兴村、骆店镇杨楼村七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襄阳市********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评审。襄阳市******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工程单价汇总表中:序号16的C25砼预制板护砌661.74元每平方米超过最高限价98.6元每平方米;序号17的植草砖护坡109.63元每平方米超过最高限价53.32元每平方米;序号57山渣垫层(15cm)25.19元每平方米超过最高限价15.9元每平方米;序号59塘堰、河坝、泵站、渠路标识牌816.21元每块超过最高限价100元每块;序号60塘堰警示牌牌272.07元每块超过最高限价100元每块;序号63植草砖护坡113.29元每平方米超过最高限价53.32元每平方米,多个单项报价超过招标文件单项最高限价。当事人在评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人襄阳市******有限公司作无效标处理,该投标人最终成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评标专家签到表》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2023 年度广水市陈巷镇等 11 个乡镇 3.5 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建)骆店镇联兴村、骆店镇杨楼村七标”项目进行评标的事实;
证据三: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BGS-202401GT-002001)P11-P16《招标人须知》1份、襄阳市****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投标所需其他材料中P10《9、工程质量及违约经济处罚的承诺》1份、襄阳市********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工程单价汇总表》1份、《**评委初步评审评分表》1份、《初步评审汇总表》1份、《评标报告(公示版)》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并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8月12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告〔2025〕2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将多个单项报价超过招标文件单项最高限价的投标人襄阳市********有限公司作无效标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自2025年8月19日至2026年2月19日,6个月内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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